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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使用教學-背書保證與資金貸與的查詢(以2330台積電為例)

前文

有些掏空案或地雷股的出現,可由背書保證(例如:替自已成立的投資公司背書,然後用投資公司來買母公司股票)及資金貸與(例如:將母公司的資金轉給關係人來掏空母公司)是否異常來尋得蛛絲馬跡。而本文即對如何在「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背書保證與資金貸與的資料進行說明。

哪些是風險較高的跡象?

在台灣證券交易所的「別讓投資人踩地雷」一文有提到,若所投資的公司有下列情況,其實投資人就應該評估該公司是否有較高的投資風險了。

  1. 背書保證及資金貸與的金額過高

  2. 擔保對象為為投資公司

  3. 其資金用途為從事投機活動而非為本業所需。


資金貸與

公開發行公司或底下的關係企業,若要資金進行彼此借貸,不是簡單地把帳做一做、會計傳票切一切,就能叫公司的財務部把錢匯出去,應該都要經過內部的「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簽核,並在董事會裡,針對資金貸與案子通過後,才能把錢「貸與」出去。

正常情況下,為何會有資金貸與情況?

依照「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3 條第1

有說明允許的條件為何:

公開發行公司依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其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所以除了業務往來的原因外,例如有關係企業可能因為才剛創立沒錢或需要的資金太多,若要向外面銀行借,可能利率條件又不好,所以就想向關係企業借。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的申報期限

依照「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的第3條第7項「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明細表資料: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所以有需要的投資人可在每月10日過後,上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目標公司的資訊。

公開資訊觀測站「資金貸與與背書保證明細」查詢路徑


資金貸與資訊揭露明細表-以台積電(2330)在111年份3月資料為範例



雖然註解可能看起來字很小,但其實相當重要,因為該表的數字怎麼來的,都是遵循註解的內容

其中可能與一般人想的較不一樣的,應該是註6所說的額度,這邊是指董事會通過的額度(還存在的額度),而註7才是「實際動用額度」,而註4的「累計當年度至申報月份止資金貸與他人之最高餘額」,這邊的「最高餘額」是註6的額度,也就是「當年度」董事會「曾經」通過的最高額度,並非實際額度。

資金貸與備註



背書保證

正常情況下,為何會有背書保證情況?

比較會需要背書保證的情況是關係企業的子公司需要向銀行融資,但無法提供擔保品或借款條件不夠好時,若母公司願意出面背書保證,便可將母公司董事會通過為子公司背書保證的文件給銀行,以在借款審核時獲得條件較好的借款條件。

而背書保證一樣在法規上有所規範,

依照「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5 條
公開發行公司得對下列公司為背書保證:
1、一、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三、直接及間接對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2、公開發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且其金額不得超過公開發行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但公開發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3、公開發行公司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或共同起造人間依合約規定互保,或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或同業間依消費者保護法規範從事預售屋銷售合約之履約保證連帶擔保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得為背書保證。
4、前項所稱出資,係指公開發行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出資。

背書保證資訊揭露明細表-以台積電(2330)在111年份3月資料為範例




背書保證備註

背書保證的註解同樣也相當重要,一樣該表的數字怎麼來的,也都是遵循註解的內容。背書保證的註7所說的額度,是指董事會通過的額度(還存在的額度),而註8才是「實際動用額度」,而註5的「累計當年度至申報月份止為他人背書保證之最高餘額」,

這邊的「最高餘額」是註7的額度,也就是「當年度」董事會「曾經」通過的最高額度,並非實際額度。累計背書保證金額佔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這邊的「累計背書保證金額」,也應該是董事會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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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多羅

曾在台灣上市櫃公司的財務會計單位服務多年,經歷財務、徵信與經營分析等工作,喜歡爬山、旅遊與閱讀。取筆名「貝多羅」是因最初的佛經是刻寫在貝多羅葉上,希望我的文章能有文以載道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