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入股與勞務入股的相關法律條文與注意事項

前言

過去投資成立公司,通常是以拿出「資金」方式來出資,但隨著各種新興商機(常見於生技或科技產業)的出現,許多時侯想參與創業的人,手上可能無法拿出足夠現金,但卻正好擁有成立該公司所需要的財產(例如不動產)或非常厲害的關鍵技術(例如符合有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技術),於是結合了資金、非資金資產(財產或技術)的組成公司方式,變成降低參與創業門檻(不一定要投入現金才能當股東)的一種途徑。

本文就對技術入股與勞務入股進行簡要說明,並告知相關法律條文(均附上法條原文連結)。也推薦我在撰寫本文時所參考的書籍(在本文最下方的資料來源),讓對於技術入股與勞務入股有興趣的各位做為參考。

技術出資定義

技術出資(又稱技術作價入股、技術入股或技術股)
是指技術持有人將公司所需要的技術提供給公司,包括商標、專利等無形財產,並將技術換算成投資金額來換取公司的股份。

該定義引述法律百科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的技術入股相關法律

公司法第131條第3項

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抵充之。

公司法第156條第5項

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

技術入股注意事項

1、需要「董事會決議」通過

依照上述公司法第156條第5項規定,「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因此如果像是技術入股是否可行與抵充金額為何,就需要「董事會決議」通過。

2、須符合「原有股東認購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情況

因為公司法272條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所以如果想選擇「技術入股」的人,應在「原有股東認購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使用,才符合該法條。

公司法第 272 條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但由原有股東認購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出資。

3、需要鑑價報告

因為下列相關條文規定,所以若要「現金以外之財產」抵繳股款者,應該提供鑑價報告,以做為董事會決議的依據。

但現實來說容易遇到2個問題,

  • 其一是要負擔鑑價報告的費用,這對於還沒獲利能力的新創公司可能是個負擔。
  • 其二是能找到有能力鑑價,也願意出具報告的鑑價機構

公司法第274 條第1項

公司發行新股,而依第二百七十二條但書不公開發行時,仍應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備置認股書;如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抵繳股款者,並於認股書加載其姓名或名稱及其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及公司核給之股數。

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 7 條第1項第2項第二目

技術作價、股票抵繳或其他財產抵繳股款者:應查核公司股東姓名及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標準與公司核給之股份或憑證。

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 7 條第1項第2項第三目

技術作價及其他財產抵繳股款者:除僑外投資公司外,會計師應取得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之鑑定價格意見書,並評估是否採用;及查核相關財產是否已於設立前或增資基準日前依法登記予公司;但依法無登記之規定者,應查核該項財產已於設立前或增資基準日前交付予公司

勞務出資定義

勞務出資(又稱勞務作價入股、勞務入股或勞務股)
在公司的型態中,是指出資人為公司服勞務來換取公司的股份。例如股東以其專業技能提供一定期間的勞務給公司。目前只有無限公司、兩合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用勞務出資

該定義引述法律百科

因為技術出資會有需要鑑價報告等限制,所以可能雖然某技術確實是公司需要的,但因沒有鑑價報告來作為依據,所以難以達到會計與法規的要求,最後無法做到「技術入股」。此時便可考慮從「勞務出資」方向著手,勞務出資因為在流程上已要求「通過全體股東同意」,就不用再特地去鑑價,因此相對「技術出資」彈性。

勞務入股相關法律

公司法第 356-3條第1項~第4項

1、發起人得以全體之同意,設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應全數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
2、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之。但以勞務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
3、前項之一定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以技術或勞務出資者,應經全體股東同意,並於章程載明其種類、抵充之金額及公司核給之股數;主管機關應依該章程所載明之事項辦理登記,並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

勞務、信用合計抵充出資比例規定

經濟部104年9月9日經商字第10402423740號公告

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所稱一定比例,於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3千萬元之公司,指勞務、信用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於實收資本額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之公司,指勞務、信用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一。

依照上述函釋內容,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3000萬的公司,「勞務、信用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的50%實收資本額新台幣3000萬以上的公司,「勞務、信用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的25%

參考資料

1、公司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2、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3、經濟部函釋

4、法律百科
5、書籍-「創業股權規劃實戰聖經:給台灣新創、投資者的募資、估值、財務問題解決指南」
作者: 莊世金/出版日期:2020/05/02 博客來連結
6、
書籍-「紙上律師:創業有辦法」

作者: 周念暉/出版日期:2021/04/20 博客來連結
7、
書籍-「艾蜜莉會計師的10堂創業必修課:你的第一本創業指南 股權架構、募資、獎酬、會計、稅務、經營管理及資本市場」

作者: 鄭惠方(艾蜜莉會計師)/出版日期:2019/02/19 博客來連結
8、EZbow網站文章 什麼是技術入股?合資企業不可不知! (作者:mingru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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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多羅

曾在台灣上市櫃公司的財務會計單位服務多年,經歷財務、徵信與經營分析等工作,喜歡爬山、旅遊與閱讀。取筆名「貝多羅」是因最初的佛經是刻寫在貝多羅葉上,希望我的文章能有文以載道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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